司法院院字第14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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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8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1、326、32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提起自诉,以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为限,如无行为能力,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应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检察官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