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6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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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23 页 | |
来函第一问,检察官于自诉程序既无庸陈述或辩论,自亦无庸于验伤之际出庭。第二问,自诉之伤害案件虽验不成伤,仍应谕知无罪之判决。第三问,同一案已经侦查终结者,即为不得自诉之一种,不得自诉而自诉,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以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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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第一问,检察官于自诉程序既无庸陈述或辩论,自亦无庸于验伤之际出庭。第二问,自诉之伤害案件虽验不成伤,仍应谕知无罪之判决。第三问,同一案已经侦查终结者,即为不得自诉之一种,不得自诉而自诉,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以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