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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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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4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4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5月1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谓著作物注册费为该著作物每部定价之五倍云者,系指该著作物已定有每部出售之价格若干者而言,电影片等类之著作物,并无出售之定价,既非该条款所能包括,则其注册费,依何标准计算,应由主管官署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