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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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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07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权人甲对于债务人乙之房屋声请执行,经发给移转权利证书后,承租该屋之丙,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则其关于返还押租、腾交房屋,乃属于租约应否终止问题,不问已未另案起诉,均不在执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