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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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9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0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權人甲對於債務人乙之房屋聲請執行,經發給移轉權利證書後,承租該屋之丙,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則其關於返還押租、騰交房屋,乃屬於租約應否終止問題,不問已未另案起訴,均不在執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