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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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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8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3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已废止之禁烟法第二条第一项载,凡在中华民国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后吸食鸦片者,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治罪,是自该法施行后限期未满前,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停止效力。

声请书

  附广东高等法院原函

  迳启者。现据广州地方法院院长廖愈簪呈请。查禁烟法第二条载。凡在中华民国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后吸食鸦片烟者。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治罪。又第四条载。民国十七年四月四日修正禁烟条例废止之各等语。依法文解释。在民国十八年三月一日以前吸食鸦片烟者。似无刑责之可言。惟际兹严行厉禁之秋。在未禁绝时期。若无限制。准其自由吸食。核与政府禁烟之本旨未免相违。现职院受理此种案件颇多。究应如何办理之处。理合备文呈请钧院解释示遵。实为公便等情。据此。事关法律疑义。相应函请贵院查照。迅赐解释见复。以便饬遵。此致最高法院。广东高等法院院长罗文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