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5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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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5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5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0月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2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73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抵押权人依法声请拍卖抵押物,在声请时,债务人或第三人如未发生争执,法院即可迳予拍卖,毋庸经民庭裁定(参照院字第一五五三号解释)。此项声请,属于非讼事件,其声请费用,应依非讼事件征收费用暂行规则第二条之规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