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1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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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8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5 页 | |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财产,有选择执行之请求权,不得由债务人任意以某特定财产强供执行,至银行股东所未缴足之股款,系属银行之债权,自得为执行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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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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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财产,有选择执行之请求权,不得由债务人任意以某特定财产强供执行,至银行股东所未缴足之股款,系属银行之债权,自得为执行之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