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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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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8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8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選擇執行之請求權,不得由債務人任意以某特定財產強供執行,至銀行股東所未繳足之股款,係屬銀行之債權,自得為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