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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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11月3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9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77 条 ( 24.02.01 ) |
原告提起土地所有权确认之诉,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自应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其所提证据,果能证明其有权利,并不以地契为限。至对造所提之契据,原告虽得引用,但法院非必以该契据为判决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