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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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9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 24.02.01 ) |
原告提起土地所有權確認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自應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其所提證據,果能證明其有權利,并不以地契為限。至對造所提之契據,原告雖得引用,但法院非必以該契據為判決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