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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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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5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5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58 页

相关法条:法院组织法 第 48 条 ( 24.07.2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院组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荐任书记官长、书记官非曾任委任书记官长、书记官二年以上不得任用之规定,参照法文前后意旨,自以具有同条第一项委任书记官长、书记官之资格者为限,惟该法施行前,未具有同条第一项资格,而已任委任书记官长,书记官二年以上者,于该法施行时,既未有特别规定,自不受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