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3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破产事件管辖问题,中国现无成文法律可据,惟依破产条理应属于管辖债务人营业所之初级法院管辖,其无营业所者,则属于管辖其普通审判籍所在地之初级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