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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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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0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0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5年12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67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5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纵容配偶与人通奸,告诉权即已丧失,不能因嗣后翻悔而回复。又所谓纵容,但有容许其配偶与人通奸之行为即足。至相奸之人,原不必经其容许,故原举两问,均不得再行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