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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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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0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0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故原舉兩問,均不得再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