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0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60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 條 ( 24.01.01 ) |
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故原舉兩問,均不得再行告訴。
←司法院院字第160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0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6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5 條 ( 24.01.01 ) |
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故原舉兩問,均不得再行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