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2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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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6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10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一千二百十条所定不得执行遗嘱之人,称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而不称为无行为能力人,是关于未成年人,显系专就年龄上加以限制,故未成年人虽因结婚而有行为能力,仍应依该条规定,不得为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