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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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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据律师章程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既受当事人之委托,以律师名义登报通告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自属执行律师职务之一,应遵照同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