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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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據律師章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既受當事人之委託,以律師名義登報通告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自屬執行律師職務之一,應遵照同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