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63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3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农工商会,虽系公共团体之一,但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称自治机关,并不包括在内,倘其所发凭证,系内部所用,不生对外关系,自可适用同条第八款规定,免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