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3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63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3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3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3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本院二十四年训字第三三八号训令,及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既无追溯既往之特别规定,凡事犯在前者,依刑法第一条应不处罚。

  (二)法院所认为无管辖权,系不当者,得依上诉程序,以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