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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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4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4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4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现已废止,现行之惩治盗匪暂行办法,已将溃兵、游勇四字删字,亦无逃兵字样。至该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款之械字,凡足以供暴行所用之器械皆是,持用皮带、铜环、殴打事主,或用皮带绑勒事主,而有聚众抢劫情事者,即合于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罪,惟须注意同办法第十一条及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