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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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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6年6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不得上诉或抗告于第三审之限制,如第一审裁判在
法院组织法
施行前,应依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第三条,适用
旧刑事诉讼法
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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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华民国26年6月司法院院字解释
193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