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68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6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6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6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6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3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不得上诉或抗告于第三审之限制,如第一审裁判在法院组织法施行前,应依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三条,适用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