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9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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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6年7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50 页 | |
相关法条:诉愿法 第 1 条 ( 26.01.08 ) |
旧设村长副,无法令依据,倘与县组织法所定之乡长副相当,自得此照乡长副,按乡长副与闾邻长,均系依自治法而从事于公务之人员,自应认为公务员,其因执行自治事务不当,经县政府予以处分,村长副闾邻长对于该处分,自不得提起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