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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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徒刑、拘役、罚金各科其一时,法无特别规定,当然并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