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6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5 頁 | |
徒刑、拘役、罰金各科其一時,法無特別規定,當然併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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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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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拘役、罰金各科其一時,法無特別規定,當然併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