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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0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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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0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0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0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6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5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19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权人于出典人将典物所有权让与他人时声明留买,若未即时提出同一之价额,尚未发生留买之效力,至以后出典人另卖与他人,价值如有涨落,典权人复行声明留买,并提出价额,固可留买,但应以提出价额时之同一价额计算,不得依当初声明时之同一价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