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6号解释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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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5 页 | |
典当利息超过百分之二十,经行政官署许以未将办法颁行前应暂从各地方习惯办理者,其股东自不负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责任。又党部职员检举土劣案件,出庭对质时,应与通常案件之告发人受同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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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5 页 | |
典当利息超过百分之二十,经行政官署许以未将办法颁行前应暂从各地方习惯办理者,其股东自不负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第二条第四款之责任。又党部职员检举土劣案件,出庭对质时,应与通常案件之告发人受同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