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7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典當利息超過百分之二十,經行政官署許以未將辦法頒行前應暫從各地方習慣辦理者,其股東自不負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第二條第四款之責任。又黨部職員檢舉土劣案件,出庭對質時,應與通常案件之告發人受同一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