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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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8月2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03 页 |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 24.02.01 ) |
甲与乙、丙等因拨粮轇轕,经县政府为行政处分后,提起民事诉讼,如其诉之声明系请求他方履行契约上或惯例上关于拨粮之某种义务,而并不涉及行政处分,则无论其请求之当否,均应就实体上予以裁判,如系请求以判决变更行政处分或确认纳粮义务之谁属,则不属于普通法院之权限,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裁定驳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