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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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8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03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 24.02.01 ) |
甲與乙、丙等因撥糧轇轕,經縣政府為行政處分後,提起民事訴訟,如其訴之聲明係請求他方履行契約上或慣例上關於撥糧之某種義務,而并不涉及行政處分,則無論其請求之當否,均應就實體上予以裁判,如係請求以判決變更行政處分或確認納糧義務之誰屬,則不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