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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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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8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9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1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执行标的为代替物,如债务人不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而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就该财产变价清偿亦不失为强制执行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