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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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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8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8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執行標的為代替物,如債務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而尚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即就該財產變價清償亦不失為強制執行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