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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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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8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8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3 页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2 条 ( 24.11.23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标法第二条第八款,以他人之商号作为商标呈请注册,须得他人承诺之规定,系为保护他人之权利而设,若他人之商号并未依法注册,尚不生权利关系,即不得承诺面以之作为商标,请求注册,该他人殊无请求撤销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