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89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7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0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23 頁 | |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2 條 ( 24.11.23 ) |
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以他人之商號作為商標呈請註冊,須得他人承諾之規定,係為保護他人之權利而設,若他人之商號并未依法註冊,尚不生權利關係,即不得承諾面以之作為商標,請求註冊,該他人殊無請求撤銷之權。
←司法院院字第17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0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23 頁 | |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2 條 ( 24.11.23 ) |
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以他人之商號作為商標呈請註冊,須得他人承諾之規定,係為保護他人之權利而設,若他人之商號并未依法註冊,尚不生權利關係,即不得承諾面以之作為商標,請求註冊,該他人殊無請求撤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