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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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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9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79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79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2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3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乃论之罪,因告诉权人不为告诉,或无告诉权人之告诉,致侦查起诉诸程序不能开始时,自可停止追诉权时效期间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