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7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0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正本,系依原本制成,正本既未列有推事姓名,而其原本又已焚失,除该判决书业已宣示,并非当然无效外,应认该判决尚未成立,不发生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