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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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6 页 | |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11 条 ( 26.05.01 ) |
未设法院之司法处,祇有审判官一员,于和解声请许可后,应由该审判官自为监督人。又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法院命监督辅助人提供相当之担保,即系命监督辅助人向法院为之,至以若何情形而命其提供,应由法院斟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