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1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81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1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1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6 页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11 条 ( 26.05.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设法院之司法处,祇有审判官一员,于和解声请许可后,应由该审判官自为监督人。又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法院命监督辅助人提供相当之担保,即系命监督辅助人向法院为之,至以若何情形而命其提供,应由法院斟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