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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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1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1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1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1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49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耕佃或大佃之押租金,如系交纳于不动产所有人者,依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之法则,则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人对于此项押租金,自均得就卖价内扣除,以为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