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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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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1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1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耕佃或大佃之押租金,如係交納於不動產所有人者,依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之法則,則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人對於此項押租金,自均得就賣價內扣除,以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