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6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81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 19.12.26 ) |
耕佃或大佃之押租金,如係交納於不動產所有人者,依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之法則,則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人對於此項押租金,自均得就賣價內扣除,以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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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9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5 條 ( 19.12.26 ) |
耕佃或大佃之押租金,如係交納於不動產所有人者,依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之法則,則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人對於此項押租金,自均得就賣價內扣除,以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