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18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8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56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18.09.25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保卫团纯系警察性质,不包括于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第三款之内,其所属之常练队,固非陆军军人,亦不能视同陆军军人,如触犯普通刑法,不得归陆军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