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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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7年12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3 页 | |
相关法条:破产法 第 1、154 条 ( 26.05.01 ) 提存法 第 1 条 ( 26.01.07 ) |
(一)提存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之诉讼保证金,既系概括规定,则凡关于民、刑事诉讼程序及破产程序所缴纳之保证金,无论由法院命为提供或自行提出,均属之。
(二)法院于许可和解或宣告破产后,尚未终结前,发觉债务人或破产人有隐匿财产或虚报债务情事,如该许可和解或宣告破产之裁定,业经确定,仍应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