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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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3 頁 | |
相關法條:破產法 第 1、154 條 ( 26.05.01 ) 提存法 第 1 條 ( 26.01.07 ) |
(一)提存法第一條第二款所稱之訴訟保證金,既係概括規定,則凡關於民、刑事訴訟程序及破產程序所繳納之保證金,無論由法院命為提供或自行提出,均屬之。
(二)法院於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後,尚未終結前,發覺債務人或破產人有隱匿財產或虛報債務情事,如該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之裁定,業經確定,仍應照法定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