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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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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2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教育会法并无会员得请他人代替出席之规定,如由他人代办参与选举,其所投之选举票,自属无效,惟被选人,除去该票,仍能当选者,亦不因此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