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7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182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2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8 頁 | |
教育會法並無會員得請他人代替出席之規定,如由他人代辦參與選舉,其所投之選舉票,自屬無效,惟被選人,除去該票,仍能當選者,亦不因此而受影響。
←司法院院字第182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2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8 頁 | |
教育會法並無會員得請他人代替出席之規定,如由他人代辦參與選舉,其所投之選舉票,自屬無效,惟被選人,除去該票,仍能當選者,亦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