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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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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教育會法並無會員得請他人代替出席之規定,如由他人代辦參與選舉,其所投之選舉票,自屬無效,惟被選人,除去該票,仍能當選者,亦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