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8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82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2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8 页 | |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3 条 ( 24.11.23 ) |
依旧商标法第四条呈请注册之商标,如合于同法第三条最先使用之要件,遇有他人以其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呈请注册时,自得适用修正商标法第三条及第二十八条,主张自己之商标使用在先,而提起商标异议。
←司法院院字第182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2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8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7年1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58 页 | |
相关法条:商标法 第 3 条 ( 24.11.23 ) |
依旧商标法第四条呈请注册之商标,如合于同法第三条最先使用之要件,遇有他人以其相同或近似之商标呈请注册时,自得适用修正商标法第三条及第二十八条,主张自己之商标使用在先,而提起商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