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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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8 頁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3 條 ( 24.11.2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舊商標法第四條呈請註冊之商標,如合於同法第三條最先使用之要件,遇有他人以其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時,自得適用修正商標法第三條及第二十八條,主張自己之商標使用在先,而提起商標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