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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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3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3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2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动产所有权之回复请求权,应适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消灭时效之规定,故所有人未经登记之不动产,自被他人占有而得请求回复之时起,已满十五年尚未请求者,则不问占有人之取得时效已否完成,而因消灭时效之完成,即不得为回复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