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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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5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動產所有權之回復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故所有人未經登記之不動產,自被他人占有而得請求回復之時起,已滿十五年尚未請求者,則不問占有人之取得時效已否完成,而因消滅時效之完成,即不得為回復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