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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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834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8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8年1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56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外国教会,在内地外国教会租用土地房屋暂行章程施行前,已绝买之土地及房屋,如在该暂行章程施行后,尚未遵章向该管官署补行呈报,其契约自不发生物权之效力,至已经补报核准占用之土地及房屋,依同暂行章程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亦与所有权人得行使之权利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