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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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外國教會,在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施行前,已絕買之土地及房屋,如在該暫行章程施行後,尚未遵章向該管官署補行呈報,其契約自不發生物權之效力,至已經補報核准占用之土地及房屋,依同暫行章程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亦與所有權人得行使之權利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