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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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3 頁 | |
外國教會,在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施行前,已絕買之土地及房屋,如在該暫行章程施行後,尚未遵章向該管官署補行呈報,其契約自不發生物權之效力,至已經補報核准占用之土地及房屋,依同暫行章程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亦與所有權人得行使之權利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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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3 頁 | |
外國教會,在內地外國教會租用土地房屋暫行章程施行前,已絕買之土地及房屋,如在該暫行章程施行後,尚未遵章向該管官署補行呈報,其契約自不發生物權之效力,至已經補報核准占用之土地及房屋,依同暫行章程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亦與所有權人得行使之權利有別。